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通訊員 李燁
  十六年前,一貴州女子冒用其姐姐的身份證與臨海一男子登記結婚。十六年後,該女子同樣冒用其姐姐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日前,浙江台州臨海法院駁回了女子的訴訟請求。
  1997年,貴州女子王飛經人介紹認識臨海男子朱曉,倆人迅速陷入熱戀,不久後王飛意外懷孕了,於是便打算“奉子成婚”。但是,因為王飛本身是“黑戶”,因為種種原因一直沒有辦理身份證,因此,她就乾脆向姐姐王紅借來身份證登記。王飛和王紅長得相像,登記時工作人員也沒有發現破綻,就這樣,1998年1月,朱曉跟借用了“王紅”身份證的王飛結為了合法夫婦。
  婚後,雙方育有一女,但兩人因性格不合,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並導致分居。2014年7月,王飛終於下定心結束這段“婚姻”,便冒用其姐姐王紅的名義向臨海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朱曉的婚姻關係。
  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王飛的身份信息存在疑點,通過向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查詢,發現了王飛冒用姐姐身份證的事實。
  臨海法院審理後認為,王飛冒用姐姐的身份證件與朱曉登記結婚,以致實際共同生活的雙方與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不符,該婚姻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現王飛繼續冒用虛假身份向法院起訴離婚,朱曉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否認雙方存在婚姻關係,故本案首先應解決的是結婚登記效力問題,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審查範圍,遂裁定駁回起訴。
  本案承辦法官說,我國對婚姻關係確立形式只有一種,即採取的是登記主義模式,記載於結婚證上的申請人才是行政機關許可締結婚姻並承認婚姻關係的當事人。行政機關頒發的結婚證,實際確立的是被冒用身份證件之人與持有真實身份證件之人夫妻關係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關係,在未經法定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撤銷前,不能直接否認其效力。就本案來講,結婚登記效力是首先應解決的問題,因此王飛應該在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後,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解除王紅與朱曉的婚姻登記。
  (以上當事人皆為化名)  (原標題:冒用姐姐名義登記結婚後起訴離婚 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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